商务部、海关总署:对锂电池和人制石墨负极材
今天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发布通知布告,发布对锂电池和人制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。内容如下: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对外商业法》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法》《中华人平易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相关,经国务院核准,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:(一)3A001 分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/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(包含电芯和电池组)(参考税则号列:85076000)。(一)3C901。a。1.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。5 g/cm3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/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(参考税则号列:28429040)。出口运营者出口上述物项该当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平易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的相关向国务院商务从管部分申请许可。出口运营者该当对报关商品的实正在性担任,加强出口物项识别,属于管制物项的,必需正在报关单备注栏中说明“属于两用物项”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;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、目标、机能等接近的,必需正在报关单备注栏中说明“不属于管制物项”并填写具体参数、目标。对上述填报消息完整、精确、海关将依法质疑,质疑期间出口货色不予放行。本通知布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。




